一、早自習時間 : 上午 8 時 10 分至 8 時 30 分。
二、星期一、三、五早自習時間,依學部實施語文發表、英文單字王、中文成語檢測等活動。星期二、四早自習時間在操場實施朝會升旗(遇雨暫停)。
三、 各車站發布之「遲延證明」僅大規模延遲或同路線多數人延遲時適用,各班導師會進行確認,無法確定時以學務處判斷為準。
四、早自習遲到、請假規定 :
1、8 時 10 分未到教室登記早自習遲到。
2、8 時 30 分以後到校登記早自習缺席。(病假、事假、公假、曠課)
3、早自習缺席 2 次,以缺席 1 節課計算。
4、早自習請事假需事前提出申請才可准假。
5、當月早自習因身體不適請假次數超過2次後,再請病假時需醫院開立證明。
6、早自習未請假或未准假者以曠課計算(早自習曠課 2 次以曠課 1節計算)。
7、核算 50 節、120 節規定時,早自習合計僅 1 次缺席、仍以 1 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