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中華學校考試規則】
1、考試時除因公假、本人患重病、遭遇緊急重大事故而有證明文件者並呈報校長核准後始可請假並於事後參加補考,未依規定參加考試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2、開學至考試期間,或兩次考試期間,缺課超過五十節(公假不計)者,不得參加考試。
3、考試前同學應將桌面及抽屜內之物品全數收入書包或提袋內,並將書包置於教室前後置物櫃。
4、每節正式測驗開始前進教室就座,不得要求延長考試時間。如已作答完畢,可趴下安靜休息,不得東張西望或看書,且不得離開教室。
5、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若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測驗以零分計算。
6、考試時應保持安靜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
7、依照規定席次就座,不得擅自移動。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8、開始作答前,應先確認填寫班級、姓名、座號等,如有未記名者該科扣20分計算。
9、無故遲到,逾時十五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考科以零分計算。
10、試卷要保持清潔、不得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圖畫。
11、非測驗必須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行動穿戴式裝置等計算及通訊器材必須關機,並不得隨身攜帶,若經查獲以舞弊行為處理。
12、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水)、嚼食口香糖等。
13、考試除試題繕印不清可舉手向監考老師發問外,其餘不得發問。
14、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試教師宣布本節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停止作答,繳交答案卡、答案卷,如不聽制止者或未依規定時間繳交答案卡、答案卷者,該科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15、事後補考依本校「學生定期評量補考措施實施要點」辦理。
16、違反上列各條者,除分別予以扣分或以零分計算外,如為舞弊行為或其他擾亂試場之不同行為,另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17、本校學生各項考試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18、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